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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检索到 50000 篇文书

  • 某某某故意杀人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出售毒品的行为以及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温*犯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对该部分犯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一人犯二罪,应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

    法院:北流市人民法院

  • 康*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康*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丰县人民法院

  • 刘*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刘*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

    法院:迁安市人民法院

  • 某某某强奸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罪犯董**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诉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满毅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深州市人民法院

  • 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罪犯白**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根据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罪犯白**驾车将骑自行车的人撞倒,致人死亡,后果严重,其驾车逃逸,并给被害人亲属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罪犯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根据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罪犯张**交通肇事,致多人死伤,后果严重,并给被害人亲属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且至今大部分经济损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根据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罪犯刘**驾车将骑自行车的人撞倒,致人死亡,后果严重,其驾车逃逸,并给被害人亲属造成巨大的经济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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